北京易科势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易科势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缤唐广告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5民初4991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易科势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523号楼21层121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易科势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上泽广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缤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西部)1号楼7层A栋71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易科势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易科势腾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缤唐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称缤唐广告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易科势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缤唐广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易科势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缤唐广告公司支付服务费28万元;2.要求缤唐广告公司以28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日,易科势腾公司与缤唐广告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书》,约定缤唐广告公司委托易科势腾公司进行某1项目工作,缤唐广告公司向易科势腾公司支付服务费28万元。协议签订后,易科势腾公司按约定提供了服务工作,但缤唐广告公司拒不支付服务费,经易科势腾公司多次催要均无果,故诉至法院。 缤唐广告公司辩称,不同意易科势腾公司的诉讼请求。易科势腾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缤唐广告公司无须支付服务费和利息。1、易科势腾公司未按约定于每月月底提供进度报告,最多提供过两次。2、易科势腾公司未依约在2015年12月31日前交付合同约定的交付物。根据合同约定,交付物是指易科势腾公司向缤唐广告公司交付如下工作成果:关键词周变化报告、月度效果达成情况报告和SEO规范文档。实际履行情况是,关键词周变化报告在项目启动初期有提交,但中后期没有提交,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应交付36份报告,但实际交付不超过8次;月度效果达成情况报告在项目初期有提交,但中后期没有提交,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应交付9份报告,实际交付不超过3次;SEO规范文档未提交过。双方通过邮件就某1(不付费)项目的KPI(关键绩效指标)达成一致,即通过SEO渠道KPI指标应完成690个p-leads(即外呼后,有690个客户意向购买),但易科势腾公司未能完成,仅完成了92个P-Leads。3、易科势腾公司提供的服务未通过缤唐广告公司验收,且未得到缤唐广告公司客户的确认。根据合同第6.3条约定,付款前提为:易科势腾公司交付全部成果、经验收合格、缤唐广告公司收到客户款项及易科势腾公司开具有效发票,现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缤唐广告公司无需向易科势腾公司支付服务费。双方约定的背靠背付款条款合法有效,且缤唐广告公司向客户发邮件要求支付合同价款,履行了催款、结算义务,未怠于行使权利,是因易科势腾公司提供的服务未达到约定标准,导致客户拒付合同款。 缤唐广告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要求易科势腾公司支付违约金8.4万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日,缤唐广告公司和易科势腾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书》,约定易科势腾公司应于2015年9月30日前向缤唐广告公司交付符合约定且经验收合格的工作成果,如易科势腾公司最终不能完成符合缤唐广告公司要求的制作标的的制作,则缤唐广告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全部服务费,且易科势腾公司应向缤唐广告公司支付相当于全部协议金额30%的违约金。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是,易科势腾公司未依约交付工作成果,亦未经过验收合格,易科势腾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给缤唐广告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易科势腾公司对缤唐广告公司的反诉辩称,不同意缤唐广告公司的反诉请求。1、易科势腾公司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向缤唐广告公司发送了工作成果,但缤唐广告公司至今未反馈是否通过验收。2、缤唐广告公司的客户某1已向缤唐广告公司支付了相应服务费。3、根据合同约定,易科势腾公司是在接到缤唐广告公司的通知后开具发票,缤唐广告公司是在收到某1的款项后才通知易科势腾公司开具发票,缤唐广告公司已将易科势腾公司开具的发票入账抵扣税款。4、缤唐广告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构成违约。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易科势腾公司作为乙方与缤唐广告公司作为甲方签订《服务协议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某1项目工作,甲方共向乙方支付服务费280000元。***和魏某3系易科势腾公司的项目对接人,金某系缤唐广告公司的项目对接人。 《服务协议书》第1.1条约定,乙方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见本协议附件1报价单,附件1报价单显示:推广有效期自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服务内容包括SEO优化和项目经理两大部分,其中SEO优化部分包括:1.关键词优化,即优化关键词,保证优化后不少于40个关键词在百度自然检索结果首页、提高网站权重,提升SEO带来的流量、稳定网站页面权重,通过第三方工具,监测网站问题,并及时调整,该部分价格为200000元;2.站内优化,即配合SEO工作计划,对全站进行部署实施,包括根据SEO优化需求对网站结构、内容、代码进行必要的调整及修改,通过分析网站日志,将错误URL进行屏蔽,将URL权重递交到新的URL上,持续优化网站URL地址,该部分价格为20000元;3.外链建设,即优化周期内与高质量网站资源洽谈合作,通过链接优化技术和模拟算法,在搜索引擎中持续增加单链数量提高网站权重和排名,该部分价格为90000元;4.SEO效果报告,即提供季度SEO优化报告,包括网站收录量、关键词排名等分析,该部分价格为5000元。项目经理部分指项目经理进行项目的人员协调、计划制定、沟通和项目的执行,全程跟踪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该部分价格为10500元,上述所有服务内容的总价为325500元,税金为19530元,优惠后的价格为280000元。第1.3条约定,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当于每月月底向甲方提供一份进度报告,向其通报工作进度情况,进度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月工作进度、下一步应进行的工作及时间安排、费用发生情况等。第3.1条约定,乙方应在规定的交付时间内向甲方交付如下工作成果:关键词周变化报告、月度效果达成情况报告、SEO规范文档。第4.1条约定,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按照本协议附件1中所规定的时间进度表之规定按时完成工作,并在2015年9月30日前向甲方交付符合本协议规定及甲方要求的且可通过甲方验收的合格工作成果。第6.3条约定,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且收到甲方客户款项后30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开具有效发票,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格的正式税务发票,甲方在收到甲方客户款项后30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开具有效发票,并在60个工作日内将服务费280000元支付给乙方指定的账号。第13.3条约定,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规定的质量标准交付符合规定的工作成果;若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不符合验收标准,甲方同意乙方可自担费用进行修改以便使得工作成果达到验收标准;如乙方最终不能完成符合甲方要求的制作标的的制作,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全部服务费,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全部协议金额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及甲方客户损失的,乙方须按照甲方及甲方客户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第15.1条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至本协议各方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为止。易科势腾公司的魏某3在签约人处签字,落款日期为2015年6月8日,缤唐广告公司的金某在签约人处签字,落款日期为2015年7月1日。 2015年12月30日,易科势腾公司应缤唐广告公司的通知向缤唐广告公司开具了金额为280000元的设计制作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缤唐广告公司认可已收到发票且已入账。 庭审中,易科势腾公司提交(2017)京方正内经证字第某4号《公证书》,内容系对易科势腾公司与缤唐广告公司之间往来邮件的公证,用以证明易科势腾公司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公证书》显示: 1、2015年4月30日,***向金某发送邮件,内容为“周数据报告中增加了UV和p-leads数据,另外,建议我们为手机设置专门的咨询电话,否则会有很多效果不会被计入到我们(含SEM)产生的效果中,如果为手机来的用户设置了独立400电话,我们最终会超出我们承诺KPI相当多的数据,请考虑”,附件内容为卡特官网SEO工作报告-20150427,该报告包括卡特官网4月份工作报告、日常监测和重点关键词排名监控,其中卡特官网4月份工作报告又包括2015年4月SEO工作内容(包括官网日常监测、持续的问题反馈及站内调整、持续外部技术优化)和2015年5月SEO工作计划(包括官网日常监测和持续外部技术优化),日常监测显示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4月27日期间每天的官网收录、外部链接、百度权重和网站使用率情况。 2、2015年5月13日,金某向***发送邮件,内容为“FYI”,附件内容为卡特手机官网SEO工作报告-20150513,该报告包括卡特官网4月份工作报告、日常监测和重点关键词排名监控,其中日常监测显示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5月8日期间每天的官网收录、外部链接、百度权重和网站使用率情况。 3、2015年6月3日,金某向***发送邮件,内容为“附件为上周数据,下图为GA后台渠道统计,catwaji来源实质是从pc网站的跳转所以如上次沟通算作SEO来源,baidu/organic为纯seo渠道来源,所以数据我是两部分加在一起了”,附件为卡特手机官网SEO工作报告-20150529,该报告包括卡特官网4月份工作报告、日常监测和重点关键词排名监控,其中日常监测显示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5月22日期间每天的官网收录、外部链接、百度权重和网站使用率情况。 4、2015年6月11日,***向金某发送邮件,内容为“用附件js中的代码段,替换某5中js代码段,详见下截图83-140行,替换前,请先备份原代码”,附件为代码段.js。 5、2015年7月21日,***向金某发送邮件,内容为“这次报告中增加了快排词及下拉效果的说明,另外客户是否同意我们加手机用户电话监测代码了呢”,附件内容为卡特官网SEO工作报告-20150717,该报告包括卡特官网4月份工作报告、日常监测和重点关键词排名监控,其中日常监测显示2015年6月25日至2015年7月17日期间每天的官网收录、外部链接、百度权重和网站使用率情况。 6、2015年8月14日,金某向魏某3发送邮件,内容为“截至目前,SEO项目优化已有4个月,客户目前需要对上半年的SEO效果进行review,需要出半年度的报告;附件为报告大致模板,其中P4-P7需要SEO团队帮忙update。需求:对上线至2015.6.30的关键词表现、网站权重、百度排名等工作维度数据进行展示和更新(如有遗漏也请补充进去),由于大家是SEO团队所以,PPT中SEO优化部分格式形式与内容可改变。客户周一要,所以下周一下午15:00前可以给到吗?辛苦了。有问题随时联系”,当日,***邮件回复“好的,收到,已经安排相关人员完成,周一下午3点前提供”。 7、2015年9月1日,***向金某发送邮件,内容为“空白的部分,需要您将KPI数据和网站数据补充上,SEO部分已经加上了”,附件内容为某6,该ppt展示了2015年4月至8月的工作成果。 8、2015年11月30日,***向金某发送邮件,内容为“P10、11最近一周百度排名算法更新,关键词不太稳定,每天都在变化,我们会在本周内把排名下降的关键词冲上去,P12-15由于是7-8月的临时行调整,所以不会有变化,不需要做时间调整了,P25-26文字做了修改”,附件内容为某7,该ppt展示了卡特挖机网SEO背景回顾,内容为“2015年4月至11月经过两个阶段SEO优化:(1)卡特挖机手机网未作SEO优化,用户通过手机搜索产品类相关词不会进入手机页面,如转化率较高的如大挖价格等词的排名;(2)通过手机访问网站的用户只能看到PC页面,所以增加了手机判断代码,判断使用手机的用户直接跳转到手机页面。SEO优化目标:优化品牌关键词,确保至少14个关键词到达百度首页,并获得p-leads690人”。 缤唐广告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表示根据邮件显示,易科势腾公司只提交至2015年7月17日的关键词周变化报告,此后未提交过;易科势腾公司并未提交月度效果达成情况报告;易科势腾公司只提供了代码调整建议,并未提交SEO规范文档;2015年11月30日易科势腾公司发送的某7可以理解为年度报告,但模板是缤唐广告公司提供的,易科势腾公司只是对内容进行补充。 易科势腾公司提交(2017)京方正内经证字第某8号《公证书》,内容系对魏某3与金某聊天内容的公证,用以证明缤唐广告公司已经确认了易科势腾公司的工作成果并通知易科势腾公司开具发票。《公证书》显示:1、2015年11月16日,魏某3发送“Eddy,卡特的项目我们什么时间可以开票哇”,金某回复“我问一下我们财务哈”;2、2015年11月24日,魏某3发送“Eddy亲,上次帮问我们啥时间开卡特的票,有信儿了不?”,金某回复“财务说应该等客户进款我们才能通知你们开票,客户应该是下个月中进,所以快的话是在下个月,最晚不超过1月”;3、2015年12月17日,金某发送“下周我们的seo项目发票可以开吗”,魏某3回复“可以,全开么”,金某回复“可以就行,先别开,我等财务通知,可能下周开”;4、2015年12月23日,魏某3发送“亲,本周可以开票么”,金某回复“刚问了财务,说是还要先hold一下。。。就等我通知吧好了我通知你们”,魏某3回复“好哒,估计哪天呢,我们留下发票,省得开完啦,哈哈”,金某回复“我们财务说这周五才有消息哈,或者是下周或者是一月份了”,魏某3回复“明白啦,争取下周开呗,嘿嘿”,金某回复“对呢哈哈”;5、2015年12月28日,金某发送“发票这周能开吗”,魏某3回复“能,哈哈,能开,开多少呢”、“28W全开么”,金某回复“能对吧我问下财务应该是”,魏某3回复“你帮确认一下,我通知开票”,金某回复“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全开”,魏某3回复“好哒,多谢亲”,金某回复“今天能开出来吗”、“急”、“财务很急”,魏某3回复“我正催,稍等”,金某回复“恩”,魏某3回复“刚和项目经理确认了,她一会写邮件问你开票资料的事,可是今天我们财务外出了,开不了票,明天开完送过去,可以么”,金某回复“恩明天我们能拿到对吗”,魏某3回复“应该没问题,我要问我们财务要不要封账,他们现在全外出了,我电话也没打通”,金某回复“好”;6、2016年1月7日,魏某3发送“亲,卡特的发票开了,款估计啥时间付呢,嘿嘿”,金某回复“这个月内”;7、2016年1月27日,魏某3发送“Eddy亲,卡特的发票开了,款说本月内能付,这几天可以付出来么?多谢”,金某回复“已经付了吧”、“我问问财务”……金某回复“额,是还没付这个月应该ok这几天老板不在财务已经请款了”。缤唐广告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表示金某只是负责沟通业务,不清楚财务付款事宜,其只是根据惯例催促易科势腾公司开具发票,不能据此证明缤唐广告公司认可工作成果并应付款。 缤唐广告公司提交(2017)京长安内民证字第某9号《公证书》,内容系对易科势腾公司与缤唐广告公司之间往来邮件的公证,用以证明双方曾就某1项目的KPI(关键绩效指标)达成一致,即KPI指标达到690个p-leads。《公证书》显示: 1、2015年7月28日,***向金某发送邮件,内容为“您看今天能提供下我们到目前为止完成的pl数量吗?我能从ga后台看到的也只有用户量这个数据,我想知道,到目前为止,我们还差多少的pl用户数,我们再加把劲;目前(今年4月15日到7月28日)catwaji跳转过来的用户,较去年增长了19237个新用户;直接访问者增长了16858个新用户;百度自然搜索,1300个新用户,带来的用户较去年(5633)用户量增长了6.7倍;按最低的3.8%的注册转化比,从seo这边应该带来了至少1421个注册用户,加上32%的平均pl转化率,我们大概有455个电话用户?请帮忙确认下这个推算是不是准确的?我们是不是还差236个用户,就完成任务了呢?……”;2015年7月31日,金某邮件回复***,内容为“SEO项目由于无法拆分渠道,鉴于此背景,所以我们之前达成alignment:KPI:690个p-leads,即从4月开始(4至12月)KPI绑定non-paid部分一起看(direct+SEP);4-12月每月non-paid部分数据减去1-3月未做SEO优化时的平均direct来源数据(94个pleads)我们视为SEO带来的效果。附件为截止7.17日卡特周报,主要看P5,下表白色部分为KPI,红色部分为实际完成情况,截止6.30,俩渠道共完成680,黄色列为SEO实际KPI考核标准:4-6月完成108个pleads,之后此表也会按月更新”。 2、2015年11月3日,金某向***发送邮件,内容为“附件为截止昨日的注册数bydaily,与monthly的kpi完成情况截止9月,请查收”;***邮件回复金某,内容为“那关于SEO部分,我们完成的量就是4-9月mobileseo(92)+actualeamedmedia(641)-MobileDirect&Referal预期值(218)=515;预计到11月就够699这个数了吧?”;金某邮件回复***,内容为“请见我下方之前与你concall达成一致的邮件内容(蓝色部分),所以综上我们计算每月SEOpleads贡献=non-paid-94,所以实际截止9月我们SEO贡献=(92+641)-94*6=169,我们可以看上图,SEO在7、8两月的效果(绿色)会比较好;其余月份SEO的效果较差”;***邮件回复金某,内容为“是否需要考虑,non-paid我们取的是1-3月的高峰数据94,而非按波峰、波谷的预期数值取值,这样似乎比较亏啊”;2015年11月4日,金某邮件回复***,内容为“以下是截取上月与表现较好的8月的SEO来源数据,从highlight部分可以看出,我们的SEO渠道还是需要加强的;之前我们定的平均值可能是高峰但目前我们要以完成KPI为王,接下来在来根据全年情况review我们的表现,辛苦各位”。 3、2016年2月29日,金某向魏某3、***发送邮件,内容为“下表为2015年度手机端Catwaji网站各渠道所贡献的p-leads量;其中红框部分是我们SEO+direct渠道的by月贡献量(黄色部分),我们的SEO项目上线为4月-12月,SEO渠道performance效果(4月-12月)为:1059-(94*9)=213个p-leads(计算方法:4-12月nonpaid部分所有p-leads数减去未上线SEO前每月的nonpaid平均数乘以月份(上线9个月)算法如之前邮件alignment),目标KPI(690个p-leads)差477个,附件为奥美提供各渠道数据统计,由于具体的performance涉及付款所以还请核对KPI,谢谢”。 易科势腾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表示KPI达到690个p-leads是缤唐广告公司单方提出的要求,双方并未就此达成一致意见,该项指标不是易科势腾公司的合同义务,而且客观上易科势腾公司最终完成的KPI已远远超过690个p-leads。 缤唐广告公司提交(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某10号《公证书》,内容系对往来邮件内容的公证,缤唐广告公司称邮件主体为缤唐广告公司和奥美公司,用以证明奥美公司负责统计卡特挖掘机手机端SEO项目2015年度每月KPI完成情况,易科势腾公司实际完成的KPI未能达到考核指标690个p-leads。易科势腾公司对该证据的形式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和关联性,表示邮件形成于易科势腾公司起诉之后,明显是缤唐广告公司后补的证据,且无法确认邮件的主体。 缤唐广告公司提交缤唐广告公司与某1(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某1公司)签订的《咨询服务主协议》及报价单、邮件,用以证明缤唐广告公司与卡特比勒公司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双方约定手机端SEO项目半年的服务费为160155元,因易科势腾公司完成的KPI未能达到考核指标690个p-leads,故某1公司拒绝支付某1项目的全部服务费,使缤唐广告公司遭受了很大损失。易科势腾公司对邮件的形式真实性不持异议,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该组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缤唐广告公司申请证人金某出庭作证。金某表示:1、其曾系缤唐广告公司的员工,任客户执行一职,于2015年期间参与某1项目工作,负责与易科势腾公司对接,保质保量完成该项目,后于2017年2月离职。2、在合作期间,易科势腾公司并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符合约定的工作成果,具体如下:(1)关键词周变化报告在项目启动初期有提交,但中后期没有提交,合同履行期为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应交付36份报告,但实际交付不超过8次;(2)月度效果达成情况报告在项目初期有提交,但中后期没有提交,合同履行期间应交付9份报告,实际交付不超过3次;(3)SEO规范文档未提交过;(4)双方就KPI(关键绩效指标)达成一致,即通过SEO渠道KPI指标应完成690个p-leads,但易科势腾公司只完成92个p-leads。3、根据工作惯例,为了能及时付款,每年年底其都会通知缤唐广告公司的供应商开具相应项目的服务费发票等待付款,但通知开票不代表工作成果已验收合格。易科势腾公司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表示金某系缤唐广告公司的员工,与缤唐广告公司具有利害关系,且根据合同约定,缤唐广告公司在对工作成果验收合格且收到客户款项后才会通知易科势腾公司开具发票,金某早已通知易科势腾公司开票,足以证明付款条件已经成就。缤唐广告公司对证人证言不持异议,表示根据合同约定,开具发票只是付款的条件之一,其他三个条件均未成就,而且从金某的证言可以看出,通知易科势腾公司开具发票是金某的工作失误,不能成为缤唐广告公司应付款的理由。 关于合同履行期限,易科势腾公司称自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缤唐广告公司称合同约定为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后双方经邮件协商将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关于《服务协议书》约定的工作成果交付情况(即交付物):1.关键词周变化报告,双方均认可易科势腾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向缤唐广告公司提交了2015年7月17日前的关键词周变化报告,易科势腾公司称此后通过QQ发送过关键词周变化报告,但未能进行举证,缤唐广告公司不予认可。2.月度效果达成情况报告,易科势腾公司表示2015年8月前未单独发送过月度效果报告,但每周发送的工作报告加在一起就是每月的效果报告,后其于2015年9月1日向缤唐广告公司发送的某6即是2015年4月至2015年8月的效果报告,2015年11月30日向缤唐广告公司发送的某7即是2015年4月至2015年11月的效果报告;缤唐广告公司表示易科势腾公司从未提交过月度效果报告,易科势腾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和2015年11月30日发送的两份报告分别是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且均是由缤唐广告公司提供模板,由易科势腾公司补充部分内容。3.SEO规范文档,易科势腾公司表示其于2015年6月11日向缤唐广告公司发送的代码段.js即是SEO规范文档,缤唐广告公司表示该代码段只是优化建议,并非SEO规范文档。 关于KPI的完成情况,易科势腾公司称其已完成690个p-leads,缤唐广告公司称只完成了92个p-leads。同时,易科势腾公司称KPI达到690个p-leads是缤唐广告公司单方提出的要求,希望易科势腾公司帮助完成,易科势腾公司一直在帮助达成这个目标,但达成该目标不是易科势腾公司的合同义务,并且易科势腾公司质疑双方对KPI的统计方式不一致。 经询,双方均认可易科势腾公司提供的项目经理系***。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易科势腾公司与缤唐广告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据此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根据协议书约定,易科势腾公司为缤唐广告公司的某1项目提供服务,缤唐广告公司向易科势腾公司支付服务费共计28万元。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易科势腾公司已经就报价单中约定的关键词优化、站内优化、外链建设、SEO效果报告、项目经理等工作内容提供了相应服务,关于协议中约定的交付物即工作成果,虽然易科势腾公司未完全按合同约定周期提供部分报告,但该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且提交上述工作成果只是服务内容的一部分,而缤唐广告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亦未就此向易科势腾公司提出异议,故缤唐广告公司无权以此为由拒付全部服务费。关于KPI,虽协议书中未约定KPI指标,但根据双方往来邮件内容及庭审陈述可以认定,双方达成了KPI达到690个p-leads的约定。虽缤唐广告公司不认可易科势腾公司已完成690个p-leads的KPI指标,但KPI只是对服务内容的一项考核指标,而非整个服务协议的必要付款条件之一,而且从双方往来邮件内容可知,双方对KPI的统计方式尚未完全达成一致,故缤唐广告公司亦无权以此为由拒付全部服务费。现易科势腾公司已基本按合同约定提供了服务内容,其有权要求缤唐广告公司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关于服务费的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易科势腾公司提供服务情况及双方合同履行情况等,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确定为22万元。关于易科势腾公司主张的利息,因双方对是否应付服务费及应付服务费数额存在分歧,故对易科势腾公司主张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缤唐广告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本院已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将服务费数额酌减为22万元,故对其主张的违约金不再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缤唐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易科势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22万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易科势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缤唐广告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易科势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00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缤唐广告有限公司负担4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9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缤唐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