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5民初23066号
原告:北京易科势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3号楼11层3单元1312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盟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2535号2楼A区15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易科势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盟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易科势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易科势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