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某有限公司、中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民辖终5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56号江山资源大厦28-30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中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水贝社区田贝四路2号化工大厦东、西6楼620。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5)粤0303民初30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案涉《深圳市东部过境高速公路第六合同段(六工区)沥青路面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载明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为深圳市东部过境高速公路第六合同段莲塘隧道、仙湖l#和2#高架桥、仙湖隧道、林果场隧道、北公坳隧道,具体工程地点跨越多个法院管辖区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案涉合同所涉施工项目未在其他法院提起诉讼,案涉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