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11831号
原告:东莞市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镇镇中路新电城B1座A1-A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黄业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宪辉,广东法丞汇俊(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琬瑜,广东法丞汇俊(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星中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乐社区共和工业路107号华丰互联网创意园A座710。
法定代表人:林振裕。
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受理原告东莞市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星中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向原告东莞市国***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原告东莞市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15时30分到本院道滘人民法庭开庭。因原告东莞市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13.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晓谦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瑞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