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12民初1837号之一
申请人:南昌伊库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昌南新城东新1路**金涛御景花园住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82C0620。
法定代表人:李德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峥嵘,系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610856127。
被申请人:江西赣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璜垦长堎外商工业园区**创业路**用代码:91360122MA35MEUN48。
法定代表人:李树林,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志清,系江西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610755621。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春华,系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8610800843。
原告南昌伊库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赣越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2019)赣0112民初1837号民事裁定,查封担保人谢颖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九龙大道1177号绿地国际博览城803#住宅、商业楼二单元501室房屋[证号:赣(2019)南昌市不动产权第0036281号];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赣越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6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西赣越电气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南昌伊库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原告南昌伊库电气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谢颖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九龙大道1177号绿地国际博览城803#住宅、商业楼二单元501室房屋[证号:赣(2019)南昌市不动产权第0036281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赣越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6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1750元,由南昌伊库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敏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素莹
书记员刘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