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12民初1837号
申请人:南昌伊库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昌南新城东新1路**金涛御景花园住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82C0620。
法定代表人:李德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峥嵘,系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610856127。
被申请人:江西赣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璜垦长堎外商工业园区**创业路**用代码:91360122MA35MEUN48。
法定代表人:李树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伊库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赣越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昌伊库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赣越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6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谢颖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九龙大道1177号绿地国际博览城803#住宅、商业楼二单元501室房屋[证号:赣(2019)南昌市不动产权第0036281号]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伊库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谢颖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九龙大道1177号绿地国际博览城803#住宅、商业楼二单元501室房屋[证号:赣(2019)南昌市不动产权第0036281号];
二、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赣越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6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西赣越电气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50元,由申请人南昌伊库电气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