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钜钢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漳州市钜钢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某某来(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81民初3225号之一
原告:漳州市钜钢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台商投资区凤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9608267XC。
法定代表人:蓝亚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金成,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惠贞,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苏店村苏店里56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MA33T20N7L。
法定代表人:张少芳。
被告:骆鹏阳,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
被告:***,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苏店村苏店里56号。
被告:卢恩赐,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原告漳州市钜钢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来(厦门)科技有限公司、骆鹏阳、***、卢恩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州市钜钢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漳州市钜钢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金叶
人民陪审员  吴茶花
人民陪审员  李妙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洪 峰
书 记 员  许福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