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681执27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漳州市钜钢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钢公司”),住所地漳州市台商投资区。
法定代表人:蓝亚良,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威**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
被执行人:肖健,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申请执行人钜钢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闽0681民初51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威**公司、***、肖健支付78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执行费10258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司法专邮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
三、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划拨被执行人***财付通余额2964.15元后发还申请执行人。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截至2021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受偿2964.15元。
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联系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威**公司、***、肖健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钜钢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赫频
审判员 郑贤德
审判员 连杭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伟鹏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