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681执10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漳州市钜钢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
法定代表人:蓝亚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厦门煜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阳光西路。
法定代表人:江育臻,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育臻,男,汉族,1994年2月19日出生,住龙海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93年4月21日出生,住龙海市。
申请执行人漳州市钜钢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681民初5630号法律文书,于2022年2月1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厦门煜炫工贸有限公司、江育臻、***给付530800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5004元、申请执行费7714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已冻结被执行人江育臻名下的车辆,暂无法实际扣押、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截至2022年5月1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尚有530800元未受偿。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通过电话联系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赫频
审判员 郑贤德
审判员 连杭育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碧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