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681执35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漳州市钜钢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
法定代表人:蓝亚良,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跃顺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东阳市。
申请执行人漳州市钜钢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681民初5463号法律文书,于2022年8月1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上海跃顺模具有限公司、***给付484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280元、执行费7160元。
在申请执行人漳州市钜钢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跃顺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已扣划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9971元,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暂无法实际扣押、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截至2022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尚有454029元未受偿。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9月24日通过电话联系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赫频
审判员 连杭育
审判员 林俊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碧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