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2002执2156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金马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濛江街道长田工业园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353583686K。
法定代表人:崔利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东风四通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外环路北段3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729796322R。
法定代表人:王富虎,董事长。
申请人贵州金马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东风四通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2002民初31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东风四通车辆制造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6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 飞
审判员 曾 萍
审判员 梁小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