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马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贵州金马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贵阳青汇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2执保38号
申请人:贵州金马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布依族苗族自治洲惠水县濛江街道长田工业园C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353583686K。
法定代表人:崔利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东,贵州贵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贵阳青汇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新区金华镇金龙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83969311M。
法定代表人:黄大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黄骏,男,1978年4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州金马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阳青汇铸造有限公司、黄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保全。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金马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阳青汇铸造有限公司、黄骏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4622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751元,由申请人贵州金马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 浩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苟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