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2执13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金马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濛江街道长田工业园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353583686K;
法定代表人:崔利峰。
被执行人:贵阳青汇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新区金华镇金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83969311M。
法定代表人:黄大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我院作出的(2020)黔0112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贵州金马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贵阳青汇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36648.00元、执行费345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贵阳青汇铸造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利用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贵阳青汇铸造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股份、银行账户、车辆等进行查询,并对被执行人贵阳青汇铸造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贵阳青汇铸造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贵阳青汇铸造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执行表示暂时没有其他财产线索提供,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长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我院依法将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待以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依照有关规定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人尚有人民币236648.00元及利息未受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112执13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树东
审判员  曾 浩
审判员  刘浚轩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钱俊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