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83民初5226号
原告:嵊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
法定代表人:何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袁某,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吴某,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原告嵊州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袁某、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撤回起诉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相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嵊州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嵊州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