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锦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锦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7民初425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12月11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37号财富大厦A座7、10、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7737161K。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锦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留仙洞中山园路1001号TCL科学园区研发楼D3栋2层A单元201号房-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71692096。 法定代表人:***。 ***与深圳市锦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锦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93005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编号为14111813900744255618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锦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30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