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4民初24653号
原告:***,女,1972年3月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琼,广东创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广东创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锦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滃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职业技术学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深圳市锦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职业技术学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就劳务报酬事宜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属原告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