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1344号
申请人:***,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琼,广东创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双,广东创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富汇居办公楼3号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441212XG。
负责人:何丽,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锦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二社区广深路367号7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71692096。
法定代表人:黄国斌。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锦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356642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以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锦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664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案件申请费2303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宏基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阮意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