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5民初5039号之一
原告:重庆亿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电仪村82号2单元19-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亿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亿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亿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亿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亿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