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亿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亿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51民初3172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奕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奕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亿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7号17-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5929268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亿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于2023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