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51民初3172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奕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奕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亿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7号17-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5929268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亿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于2023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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