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0民初6263号
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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