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赛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渝0101执31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赛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赛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渝0101民初8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6564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4740元。本院于2024年5月28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2024年5月、11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网络支付、证券、保险、不动产登记、机动车登记、工商、民政等机构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根据网络查控系统反馈的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有少量资金,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2025年11月11日截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2026年11月15日截止),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3、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本的实质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