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远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乌审旗远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内0626执664号 申请执行人:乌审旗远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男性,1968年0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男性,1970年04月0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申请执行人乌审旗远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内0626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148.0081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781元,执行费1720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05月1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下落。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委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至此,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2023)内0626执66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