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627执142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又名**),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委托代理人:刘娟,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远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1171XXXXX8Y,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嘎鲁图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远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照(2020)内0627民初28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工程款1197400元及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262.17元、公告费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262.17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对被执行人***、***、***远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远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2.2022年9月23日本院依职权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22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远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3.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将被执行人***、***、***远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本院于2022年9月1日冻结冻结被执行人***远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鄂尔多斯银行开设的(账号:8677********)账户、冻结被执行人***远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开设的(账号:8100********)账户、冻结被执行人***远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账号:0612********)账户,于2022年9月19日扣划上述三账户内共计62081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远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车辆信息、证券、互联网银行、全国性银行、地方银行、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房屋等不动产予以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远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远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场所或住所地了解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状况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有债务1135319元及利息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涛
审 判 员 乌云花拉
审 判 员 郭 浩 然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娜 日 苏
书 记 员 薛 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