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04执5789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先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先导路**湘江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百合百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枫林三路**湘江新区综合交通枢纽备班楼**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沙先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百合百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15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南百合百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百合百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34794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百合百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得收入13034794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湖南百合百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