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04执57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先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先导路**湘江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百合百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枫林三路**湘江新区综合交通枢纽备班楼**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沙先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百合百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0104民初15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湘0104执5789号案件的执行。
如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