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圣杰(深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中科圣杰(深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农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7执16809号 申请执行人中科圣杰(深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百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百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壮族,1981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马山县。 申请执行人中科圣杰(深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191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132944元及利息(以剩余13294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的标准计算,从2019年9月26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并依法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采取了控制措施: 一、已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95.62元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银行存款1703.26元,上述款项已支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内。 二、已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深圳市中盛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100.000000%的股份,期限自2019年11月25日至2022年11月24日。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向本院申请扣划冻结的款项。 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