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502民初4085号
原告:***,男,198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利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利津县。
被告:山东泽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县城汉街与玉泉路交汇处南1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MA3QX93H9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昌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7566号财富壹号广场1号楼10层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774161158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东营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三路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R89HM3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泽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昌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