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7004号之二
申请人:湖南协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万家丽北路安沙段177号鑫瑞祥建材城C区1栋1楼160号。
法定代表人:林文鹏。
被申请人: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正兴路118号荷塘月色庄园牛津区1栋313号。
法定代表人:陈良良。
被申请人:北京升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河北村商业街37号。
法定代表人:贺升东。
湖南协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升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22年4月6日作出(2022)湘0104民初700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升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应财产。现申请人湖南协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升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升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 玮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宋晓玲
书 记 员 曹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