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7004号之一
原告:湖南协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万家丽北路安沙段177号鑫瑞祥建材城C区1栋1楼160号。
法定代表人:林文鹏。
被告: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正兴路118号荷塘月色庄园牛津区1栋313号。
法定代表人:陈良良。
被告:北京升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河北村商业街37号。
法定代表人:贺升东。
原告湖南协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升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湖南协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协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升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3元,财产保全费1039元,共计2192元,由原告湖南协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玮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宋晓玲
书 记 员 曹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