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11759号
申请人:湖南协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万家丽北路安沙段177号鑫瑞祥建材城C区1栋1楼160号。
法定代表人:林文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昭,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
负责人:胡湘泽。
被申请人: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潺陵社区政法巷038号。
法定代表人:沈轶材。
申请人湖南协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协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83636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已出具保单(保单号:1181819192021000244)为申请人湖南协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协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3636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庆 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 微 微
书 记 员 朱微微(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