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协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协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11759号之一
解除申请人: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潺陵社区政法巷038号。
法定代表人:沈轶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军,男,系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南协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万家丽北路安沙段177号鑫瑞祥建材城C区1栋1楼160号。
法定代表人:林文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昭,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湖南协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湖南协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冻结了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4305××××0676账户金额3836368元。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以4305××××0676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并提交一份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证明和保全财产置换承诺书,同意以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武陵支行1908××××9560账户作为置换保全账户。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保障农民工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申请人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解除对4305××××0676账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4305××××0676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庆  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朱  微  微
书 记 员 朱微微(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