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协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协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11759号之二
解除申请人:湖南协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万家丽北路安沙段177号鑫瑞祥建材城C区1栋1楼160号。
法定代表人:林文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昭,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潺陵社区政法巷038号。
法定代表人:沈轶材。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湘益,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军,男,系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湖南协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湖南协进装饰工程有限
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冻结了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36368元或查封、扣押了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湖南协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以上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协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36368元的冻结或解除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庆  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朱  微  微
书 记 员 朱微微(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