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凯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淳安县千岛湖镇艺源门窗经营部、鲁能泰山度假倶乐部管理有限公司千岛湖阳光大酒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27民初102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淳安县千岛湖镇艺源门窗经营部,经营场所: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南山二路15-6号207室、15-7号208室。 经营者:***。 被告:鲁能泰山度假倶乐部管理有限公司千岛湖阳光大酒店,住所: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阳光路289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三路1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华凯装饰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558号13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淳安县千岛湖镇艺源门窗经营部、鲁能泰山度假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千岛湖阳光大酒店、鲁能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凯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70元,减半收取20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