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82民初6857号
原告: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
原告吴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2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