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浩某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襄阳某电机技术有限公司株洲电磁技术分公司、襄阳某电机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204民初571号
原告:佛山市浩某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招大招北村民小组元尾(土名)六车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某电机技术有限公司株洲电磁技术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红旗北路289号。
负责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襄阳某电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卧龙大道北1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佛山市浩某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某电机技术有限公司株洲电磁技术分公司、襄阳某电机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浩某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浩某变压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浩某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36.24元,减半收取3768.12元,由原告佛山市浩某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