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91民初2257号
中车电机公司诉被告郑州南防电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支付了全部货款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中车电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为755元,由原告襄阳中车电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张鹤书记员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