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中车电机技术有限公司

襄阳中车电机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国创金科机械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鄂0691执保396号
申请人襄阳中车电机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国创金科公司欠款纠纷一案,申请人襄阳中车电机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国创金科公司的银行存款105万元。申请人襄阳中车电机公司提供了其名下四辆汽车作为担保,并承担因保全错误所造成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襄阳中车电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为确保担保财产的有效性,本院依职权对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襄阳中车电机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奥迪牌小型轿车、鄂F×××××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鄂F×××××江铃全顺牌大型普通客车。二、查封中国南车集团襄樊牵引电机有限公司(现该公司名称变更为襄阳中车电机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鄂F×××××思威牌小型越野客车。二、冻结内蒙古国创金科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申请人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信国良人民陪审员张财
法官助理张鹤书记员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