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民初2952号
原告:德州鑫荣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临齐街道南环路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1MA3R8UECX0
法定代表人:李荣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玉辉,山东森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远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发展大道97-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9H37Q0D
法定代表人:张继远。
原告德州鑫荣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远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德州鑫荣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鑫荣土工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鑫荣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84元,减半收取计4447元,保全费3170由德州鑫荣土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德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孙世龙
书 记 员 孙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