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远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德州鑫荣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湖北远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执保1215号
申请人:德州鑫荣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陵城区临齐街道南环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李荣利,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远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发展大道97-66号。
法定代表人:张继远。
申请人德州鑫荣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远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鑫荣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湖北远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鑫荣土工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北远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存款53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刘凤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崔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