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哈电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哈尔滨哈电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民申44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49年7月22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哈电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哈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01民终3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再审改判;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由某某负担。主要事实和理由:***系哈尔滨市香坊区春江某都小区C栋2单元301室业主,在办理入户时,某某向***交付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该协议附件《承诺书》内容为:本人是春江某都物业项目C楼2单元301室的买受人(业主),已详细阅读并承诺遵守《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称其虽然在《承诺书》上签字,但系在某某胁迫下签署该《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并缴纳2019年度物业费及电梯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称其系在某某胁迫下签署案涉《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因其对此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同时,***办理入户时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且某某为案涉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故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某某有权向***主张服务期间的物业费及电梯费,并无不当。***该项申请再审主张,不能成立。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之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