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哈电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哈电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黑01民终8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哈电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上诉人哈尔滨哈电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23)黑0110民初15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哈尔滨哈电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3月18日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哈尔滨哈电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哈电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哈尔滨哈电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