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湘潭湘仪仪器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3民终2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福星中路盘龙名府君泽府1栋一单元一、三楼。
负责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湘潭湘仪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名城。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湘潭湘仪仪器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7)湘0304民初20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以与被上诉人湘潭湘仪仪器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蔓莉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 欣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彭 晴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