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281民初12612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清科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MBHKK66),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云顾路15号(确认的送达地址为:江阴市***云顾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江苏清科电气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江苏清科电气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江苏清科电气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杭州**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91708189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党湾镇新梅村(确认的送达地址为:江阴市澄江街道曼度广场8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杭州**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杭州**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北京市浩天信和(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清科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科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杭州**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清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清科公司诉称:他公司与**公司分别于2016年8月2日、2016年8月22日、2016年9月8日、2016年9月19日、2016年9月20日、2016年10月8日、2016年10月10日、2016年10月13日、2016年10月25日、2016年12月6日、2016年12月13日、2017年2月15日、2017年4月7日共14份销售合同,双方约定于投运12个月或设备到货后18个月的时候需支付质保金。从2017年8月至今**公司未按合同支付,**公司已造成违约。故要求:一、请求**公司支付质保金21935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为证明其主张,清科公司提供了如下证据:
1、14份合同的明细,证明他公司收款和开票情况,是根据合同执行的。
2、所有的合同复印件14份及2017年的送货单5份、2016年的送货单1份。证明2017年的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已经发送给**公司。
3、他公司***与**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的通话录音1份、录音整理资料1份。证明**公司对于产品质量问题,没有通过公司的途径向他公司反馈,只是通过***,***是他公司的研发工程师,沟通采购配件样品,**公司不愿意通过公司的正式途径采购他公司配件,也就是说明他公司没有收到对方提出的产品质量问题。录音整理资料上面拿橙色标注已经标出,双方对于产品是否有质量问题并没有明确确认。
4、销售经理***收到60万元承兑汇票复印件1份、收据1份、住宿发票1份、从杭州回无锡车票1份、***本人书写的送货记录1份。证明***于2017年12月14日亲自送货到杭州的真实性,也证明了**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交给***的60万元承兑汇票的真实性,也证明了这批货的价值65万多元,未付部分是质保金。
5、他公司与**公司所发生的所有的交易台账记录,在台账记录中真实的反映了送货与收款是同时进行的,不存在滚动付账的问题,欠款部分主要是质保金,他公司在记录单中明确了送货时间与收款时间,及金额的同步性,他公司所有的合同也是这么规定的,实际履行过程中也是这样的,合同与付款都是可以相互印证的。
被告(反诉原告)**公司辩称:对于2016年9月底至2017年4月7日的总金额有异议,应该按照双方签订的95%结算,对于2016年10月13日、2016年12月6日未发货部分589500元应当予以扣除。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时合同成立,而他公司对于清科公司出示的有**合同的货款已经结清,对于清科公司出示的其他合同上面只有清科公司单方的合同章,并没有他公司的**或签字,因此清科公司仅仅依据没有生效的合同,而和他公司主张所谓剩余货款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公司对清科公司提供的证据,经质证认为:
1、对统计清单有异议,未发货部分为保修期从2016年12
月14日起,型号400A、数量2台、金额252000元;型号250A、数量2台、金额114000元;型号100A、数量1台、金额19000元;
保修期从2017年2月15日起,型号100A、数量3台、金额
45000元;型号50A、数量1台、金额9500元;
保修期从2017年4月7日起,型号100A、数量10台、金额
150000元。
共计589500元,这些货款应当予以扣除。
2、对清科公司提供的合同2016年9月前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于2016年9月后的只是清科公司自己的意思表示,他公司没有在合同处**,应该按照双方商定的合同的总价的95%进行结算,清科公司提供的此证据未能达到清科公司的证明目的。
3、关于证据3因为没有核实,但是根据清科公司的**,***作为清科公司的研发工程师,对于机器设备的构造及使用是非常了解的,按照正常的交易习惯,买卖双方因产品质量问题只会是双方的工程师进行沟通,因此***作为清科公司员工,构成表见代理。
4、对证据4中除***的送货记录以外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双方之间买卖关系往来频繁,每次交易不是按照交易一次结清一次,而是不停滚动,清科公司提供的证据只是证明了在那一天他公司向清科公司交付了60万元承兑汇票的事情,但是对于交付货物是没有证明的,对于***的自述只是清科公司单方的意思表示,不予认可。
5、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法作出判断,只是清科公司单方作出的公司统计单。
反诉原告**公司诉称:他公司与清科公司自2016年起发生长期业务往来,双方发生往来总金额为3485925元,他公司向清科公司汇款3796150元,后他公司多次要求清科公司返还310225元,但清科公司置之不理。且清科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发货的型号QD-APF-380V-100A/4L10台机器存在质量问题,他公司也在质保期内联系清科公司要求修理及退货,但清科公司置之不理。故要求:一、依法判令清科公司返还货款310225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二、依法判令清科公司接受退货,返还货款15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清科公司承担。
为证明其主张,反诉原告**公司提供了如下证据:
1、计算方式1份。证明清科公司从2016年12月14日起的合计5台设备,他公司没有收到。
2、他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清科公司的**于2019年9月27日在清科公司厂里的录音1份及录音整理笔录1份(“?”是代表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清科公司的**)。证明根据录音清科公司自认给他公司供货都是有送货单的,并且有他公司在上面签字,而且双方录音中他公司也多次提到在交易过程中多次要清科公司至他公司进行**,但对方一直推脱说没有时间,导致他公司只能自己买配件自己修。
3、2018年9月19日-9月20日他公司**和清科公司***的聊天记录(当庭出示原始载体:手机)1份6页、收款收据1份、业务服务单7份、设备问题函1份。证明保修期从2017年4月7日起型号100A、数量10台,存在质量问题。
反诉被告清科公司辩称:在反诉状中**公司提出的未发货部分为保修期从2016年12月14日起的第一项他公司不予承认,保修期从2017年2月15日起数字正确,保修期从2017年4月起的数字正确,因为后两项**公司没付款,所以他公司没有发货。
针对反诉,说明以下几点:
一、需要说明一个事实背景:**公司为什么要采购他公司的APE与SVG产品。
1、**公司到目前为止,是没有能力生产此类产品的。
2、**公司自己也不消耗此类产品,只是贴牌买卖。
3、**公司是在与其的客户签订了此类产品的买卖合同、确定数量后,才会向他公司采购此类产品。也就是说,如果他公司没有交货给**公司,**公司也就没法交货给其客户。
所以说不存在他公司送了货开了发票,**公司付了款过了快2年,**公司才发现没收到货。这是典型的胡搅蛮缠与恶搞,希望法庭明鉴。
二、关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公司联系他公司修理与退货的事情。
**公司**仅联系他公司**,要求购买配件。但是他公司**(电话录音)已明确指出,购买配件需要联系他公司采购***,但**公司明确说出不愿联系他公司采购***,而且也没有向他公司反映需要他公司出面修理与退货的要求。如有,希望**公司提供依据,不要编造谎言。
三、在**公司的反诉状中,**公司提出:“后原告(杭州**公司)多次要求反诉被告(我公司)返还310225元,但被告置之不理”。这个纯粹是**公司编造的谎言,**公司从来没有提出过此类要求,更别谈“多次”一说。
总之一点,他公司既没有拖欠**公司的货款,也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方面的纠纷。
清科公司对反诉原告**公司提供的证据,经质证认为:
1、对证据1。他公司认为这个计算方式完全是由**公司单方凭***出来的一份所谓的证据,这份证据他公司要求**公司提供相关的证据支撑。
2、证据2时间是在他公司起诉**公司以后,**公司的总经理夫妇两到他公司来商议质保金的事宜的录音,同时这个录音是掐头去尾的,在他公司办公室呆了两个小时时间全程录音的;关于**的事情,他公司在刚才提供的***与**的电话录音中,**已明确提出**公司不愿意向他公司采购配件,而仅仅是想让***提供一个样品,**公司自己采购,***在录音中也明确表态他公司非常乐意供应配件,证明了他公司从未收到过对方要求他公司去**的申请,这个证据的电话录音中**公司提供的没有时间来修,只是一个片面之词,而且是在提起诉讼以后才向他公司提出**的事情,是一个自说自话的捏造证据。
第一关于送货单问题,**公司称他公司没有送货单,就片面的认为他公司没有实际交货,想用录音证据来证明这一观点,他公司请法庭注意一下,关于这个问题阐述的语言环境,他公司在前面的法庭辩论中多次阐明了他公司的观点,他公司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公司完成了实际交货任务。
第二**公司在录音中称多次向他公司提出质量异议,但是到今天为止,他公司仅仅看到了在起诉中的录音证据,所谓的多次质量异议,是不实事求是的。
3、对证据3中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证明和确认有产品质量问题。这个微信分两个时间段,一个是2018年5月22日,一个是2018年9月19日,第一个微信反映了一个产品出现问题,但是这个微信里面不能证明他公司没有去**,同时也说明了这个问题后来解决了,因为没有下文了;第二段2018年9月19日的微信,与他公司提供的***与**的电话录音是完全吻合的,**公司不想向他公司采购配件,而仅仅是让他公司**提供配件的样品照片,以此证明**公司没有向他公司提出任何**的要求。
对收款收据1份、业务服务单7份、设备问题函1份的三性均有异议,整个这一组证据都是**公司单方提供的,没有他公司的签字和确认,关于设备问题函,他公司也从来没有收到过,从用户服务单来看,几乎每个月都有产品的**记录,这么高的事故率,完全不合常理,**公司早就应该收到其公司客户的索赔申请,所以他公司认为这组证据的真实性他公司表示严重怀疑。
对于这组证据不能证明**公司使用的里面的产品是他公司的产品,他公司与**公司在2017年4月份就断绝了合作往来,如果**公司提供的这组证据真实有效,反过来证明了他公司没有给**公司断过货,证明他公司2016年12月14日的缺货的事实不存在,如果**控告他公司缺货,那么这组证据无法证明**公司故障的事情是他公司的产品造成的,据他公司了解,**公司在2017年4月份与他公司断绝合作往来后,采购的是无锡上能电器的相同功能的产品,从各个证据来看,这组证据来证明他公司产品质量有问题是无效的。
经审理查明:一、清科公司提供的14份《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对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金额、交(提)货时间、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交(提)货地点、方式、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设备安装和调试、结算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均作了约定。上述合同第二条均约定:“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产品性能根据产品技术协议(见附件)执行。产品质保期为设备投运后12个月,或设备到货后18个月,以先到达日期为准。质保期内若出现质量问题,供方负责更换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运输费用,因需方原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除外”;第五条均约定:“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按技术协议验收。1、需方应依供方送货单的数量和包装完整性进行收货,如发现货物在数量、外观、包装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需方应在送货单上注明或于收到货3天内书面通知供方,否则视为需方对设备无异议。2、设备送达后2个月内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验收合格”。
2016年8月2日至2016年12月13日的12份《工矿产品买卖合同》第八条均约定:“结算方式及期限:需方预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供方开具税率为17%的收款额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方到供方工厂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5%供方发货;余下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到期后10天内一次性付清”;2017年2月15日、2017年4月7日的2份《工矿产品买卖合同》第八条均约定:“结算方式及期限:需方预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支付合同总金额的70%供方发货;供方开具税率为17%的收款额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合同不设质保金”。
该14份《工矿产品买卖合同》的签订日期、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情况如下:
序号
签订日期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台)
单价(元)
(含税含运费)
备注
2016.08.02
有源滤波柜
QD-APF-380V/250A/4L
QD-APF-380V/350A/4L
双方**
2016.08.22
有源滤波柜
QD-APF-380V/350A/4L
双方**
2016.09.08
有源滤波柜
QD-APF-380V/250A/4L
双方**
2016.09.19
有源滤波柜
QD-APF-380V/200A/4L
双方**
2016.09.20
有源滤波柜
QD-APF-380V/200A/4L
双方**
2016.10.08
有源滤波模块
QD-APF-380V/100A/4L
有源滤波柜
QD-APF-380V/200A/4L
**公司未**
2016.10.08
有源滤波模块
QD-APF-380V/100A/4L
有源滤波模块
QD-APF-380V/50A/4L
**公司未**
2016.10.10
有源滤波柜
QD-APF-380V/250A/4L
**公司未**
2016.10.13
有源滤波柜
QD-APF-380V/250A/4L
有源滤波柜
QD-APF-380V/400A/4L
**公司未**
2016.10.25
有源滤波模块
QD-APF-380V/100A/4L
**公司未**
2016.12.06
有源滤波柜
QD-APF-380V/400A/4L
有源滤波柜
QD-APF-380V/200A/4L
有源滤波模块
QD-APF-380V/100A/50A
**公司未**
2016.12.13
有源滤波模块
QD-APF-380V/100A/4L
**公司未**
2017.02.15
有源滤波模块
QD-APF-380V/100A/4L
QD-APF-380V/50A/4L
**公司未**
2017.04.07
有源滤波模块
QD-APF-380V/100A/4L
**公司未**
二、清科公司开具给**公司的36份增值税发票明细如下:
序号
开票日期及票号
规格型号
数量
(台)
开票单价
(元/台)
价税合计(元)
2016.10.26
29701282
APF250A
APF200A
57000(6万/台*95%)
45600(4.8万/台*95%)
102600
2016.10.26
29701283
APF200A
APF100A
45600(4.8万/台*95%)
18050(1.9万/台*95%)
109250
2016.10.26
29701284
APF200A
APF100A
43700(4.6万/台*95%)
18050(1.9万/台*95%)
115900
2016.10.26
29701285
APF100A
18050(1.9万/台*95%)
108300
2016.10.26
29701286
APF100A
18050(1.9万/台*95%)
108300
2016.10.26
29701287
APF100A
18050(1.9万/台*95%)
108300
2016.10.26
29701288
APF100A
18050(1.9万/台*95%)
2016.11.28
29755878
APF100A
18050(1.9万/台*95%)
108300
2016.11.28
29755879
APF100A
18050(1.9万/台*95%)
108300
2016.11.28
29755880
APF100A
18050(1.9万/台*95%)
108300
2016.11.28
29755881
APF100A
18050(1.9万/台*95%)
108300
2016.11.28
29755882
APF100A
18050(1.9万/台*95%)
108300
2016.11.28
29755883
APF100A
18050(1.9万/台*95%)
108300
2016.11.28
29755884
APF100A
18050(1.9万/台*95%)
108300
2016.11.28
29755885
APF100A
18050(1.9万/台*95%)
108300
2016.11.28
29755886
APF100A
18050(1.9万/台*95%)
108300
2016.12.24
30551525
APF50A
10450(1.1万/台*0.95)
114950
2016.12.26
30600288
APF250A
54150(5.7万/台*95%)
108300
2016.12.26
30600289
APF250A
54150(5.7万/台*95%)
108300
2016.12.26
30600290
APF250A
54150(5.7万/台*95%)
108300
2016.12.26
30600291
APF400A
APF100A
79800(8.4万/台*95%)
18050(1.9万/台*95%)
115900
2016.12.26
30600292
APF400A
APF200A
79800(8.4万/台*95%)
18050(1.9万/台*95%)
115900
2016.12.26
30600293
APF400A
APF100A
79800(8.4万/台*95%)
18050(1.9万/台*95%)
115900
2016.12.26
30600294
APF400A
APF100A
79800(8.4万/台*95%)
18050(1.9万/台*95%)
115900
2016.12.26
30600295
APF400A
APF100A
79800(8.4万/台*95%)
18050(1.9万/台*95%)
115900
2016.12.26
30600296
APF100A
APF200A
18050(1.9万/台*95%)
43700(4.6万/台*95%)
2016.12.27
30600297
APF250A
57000(6万/台*95%)
114000
2016.12.27
30600299
APF350A
APF100A
76000(8万/台*95%)
18050(1.9万/台*95%)
112100
2016.12.27
30600298
APF350A
APF100A
76000(8万/台*95%)
18050(1.9万/台*95%)
112100
2016.12.27
30600300
APF350A
APF100A
76000(8万/台*95%)
18050(1.9万/台*95%)
112100
2016.12.27
30600301
APF350A
APF100A
76000(8万/台*95%)
18050(1.9万/台*95%)
112100
2016.12.27
30600302
APF100A
APF50A
18050(1.9万/台*95%)
10450(1.1万/台*95%)
2017.02.25
30627896
50A
100A
9500(0.95万/台*100%)
15000(1.5万/台*100%)
2017.02.25
30627895
100A
15000(1.5万/台*100%)
105000
2017.03.20
30627906
100A
15000(1.5万/台*100%)
2017.03.20
30627905
100A
15000(1.5万/台*100%)
合计
3781150
该表格中第1项-第32项的增值税发票中开票单价的计算方式为:合同价*95%(不包含5%的质保金,因为2016年8月2日-2016年12月13日的12份《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均约定“余下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质保金”);该表格中第33项-第36项的增值税发票中开票单价的计算方式为:按合同价开具(因为2017年2月15日、2017年4月7日的合同中均约定“本合同不设质保金”)。
清科公司认为:截至2017年12月30日其公司供给**公司的产品的产品金额为4005500元,**公司已支付货款3786150元、检测费10000元,已到期质保金200725元,**公司累计欠款金额为219350元。清科公司遂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起诉。
另查明:1、清科公司提供的其公司研发人员***与**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的电话录音内容如下:
李:**,你好,在哪呢?
傅:在厂里上班呢。
李:在厂里上班,现在不溜出来?趴窝了是吧?我买配件好不好买?
傅:买配件?你们肯花钱我们肯定能卖啦,配件肯定能卖啦。
李:我要买那个IGBT的那个电源。
傅:就15V的?
李:15V。
傅:IGBT那个电源就是15V哇。
李:驱动电源,啊。
傅:恩。那肯定有啊,你,你们自己,或者你们嫌麻烦网上自己淘淘,我好像,你们那些的也是网上找的。
李:啊?网上淘来的这个是。
傅:有些是,有些不是。
李:装是装的进的哦?
傅:那个15V的应该是,反正不是我们做的,那个24V的是特殊的,24V的一般买不到。
李:24V?到底驱动的是几伏的?
傅:15V啊。就那小的嘛,一小块一块的,最小的那个。15V的。
李:最小的。
傅:对,15V的。
李:IGBT的驱动,那24V的那个驱动是什么啦?
傅:24V的好像是找人定制的,一般买不到。
李:24V也是那个那个驱动,IGBT的驱动电源是吧?
傅:不是。24V是风机。
李:风机啊?风机我不需要。
傅:恩。风机和液晶。
李:液晶里是模块里面,这我也不要,没有么就,就24V换一台模块就行了咯。
傅:啊。
李:你每个里面都有一个24V模块的呀。
傅:恩。
李:那我就要驱动的,驱动你网上淘来的?
傅:你自己看看吧,如果有一样的话么你就买了哇。
李:那你样子给我一个呀。
傅:你以前的拍一下哇,以前的,我们现在都没拉,那东西。都放在那个仓库那个角落里面被他们封掉封起来了。封存了,基本不用的。
李:那不用你卖给我呗。
傅:那你跟***说一声,那个我们那个电源基本上不用了,都用新的了。不对,你弄弄清楚啊你那边已经有,后来发给我们的,都是用的我们做的一个电源了,一整块的。
李:有没有的就是。新的老的都有的。
傅:老的肯定是分开的。
李:新的呢?
傅:新的肯定是我们自己做的,那个一体的。买肯定买不到。
李:那我问你买两块呗。我不想找***,我也不想找***。
傅:呵呵呵。
李:我就想找你。
傅:我不喜欢处理这些事情的哦。
李:你给我买一块好了,买一块。给我搞一块。
傅:那个15V的?
李:15V的跟…你不是15V的有两种吗?
傅:没两种,你老得模块还是新的模块啊?
李:有老、有新。
傅:新的那个成本就大了,老的话估计不值几个钱。
李:你,都给我搞一块吧,好的话我就照着这个样子到网上去淘,对吧。你也说是从网上淘的。
傅:新的那个一般是不会坏的吧?新的,新的那个坏的话你们自己修修吧,我建议是。别去买了。
李:怎么修啊?
傅:那个简单的,那个里面没什么东西容易坏的,就那个里面,哦不对,你们时间久了可能是老化坏掉了,老化坏掉的,没得修。你这个最好就找***就行了哇。
李:我就不想找他,看他娘娘腔,他妈的。
傅:关键这个我做的话不合规矩的哇。
李:不合规那你拍个照片给我就完了呗。我按照那个梯子去找哇,好不好。
傅:恩,那15V的可以给你,一会到仓库去看看能不能翻出来。
李:诶,对,把你那照片给我。
傅:恩,那个整块的估计你只能跟***弄。
李:你拍个照片给我,我自己去找找看,找不到我还会找你了。
傅:呵呵。
李:呵呵呵呵,好,**啊,**。
2:根据清科公司开具给**公司的36份增值税发票(其中32份增值税发票不包含5%的质保金),该36份增值税发票所对应货物的货款明细如下:
序号
开票日期及票号
规格型号
数量
(台)
合同单价
(元/台)
价税合计(元)
2016.10.26
29701282
APF250A
APF200A
48000
108000
2016.10.26
29701283
APF200A
APF100A
115000
2016.10.26
29701284
APF200A
APF100A
122000
2016.10.26
29701285
APF100A
114000
2016.10.26
29701286
APF100A
114000
2016.10.26
29701287
APF100A
114000
2016.10.26
29701288
APF100A
2016.11.28
29755878
APF100A
114000
2016.11.28
29755879
APF100A
114000
2016.11.28
29755880
APF100A
114000
2016.11.28
29755881
APF100A
114000
2016.11.28
29755882
APF100A
114000
2016.11.28
29755883
APF100A
114000
2016.11.28
29755884
APF100A
114000
2016.11.28
29755885
APF100A
114000
2016.11.28
29755886
APF100A
114000
2016.12.24
30551525
APF50A
121000
2016.12.26
30600288
APF250A
114000
2016.12.26
30600289
APF250A
114000
2016.12.26
30600290
APF250A
114000
2016.12.26
30600291
APF400A
APF100A
122000
2016.12.26
30600292
APF400A
APF200A
122000
2016.12.26
30600293
APF400A
APF100A
122000
2016.12.26
30600294
APF400A
APF100A
122000
2016.12.26
30600295
APF400A
APF100A
19000
122000
2016.12.26
30600296
APF100A
APF200A
2016.12.27
30600297
APF250A
120000
2016.12.27
30600299
APF350A
APF100A
118000
2016.12.27
30600298
APF350A
APF100A
118000
2016.12.27
30600300
APF350A
APF100A
118000
2016.12.27
30600301
APF350A
APF100A
118000
2016.12.27
30600302
APF100A
APF50A
2017.02.25
30627896
50A
100A
2017.02.25
30627895
100A
105000
2017.03.20
30627906
100A
2017.03.20
30627905
100A
合计
3960500
3、根据清科公司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收据显示,清科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收到**公司6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同时向**公司开具了相对应的收据1份。
4、清科公司提供的其公司《***送货经过记录》载明:“本人***,江苏清科电气有限公司业务员,负责杭州**电气的业务。2016年12月13日接到杭州**电气发货的通知,发货数量为:2016-10-13合同3台400A整柜,2台250A整柜;2016-12-6合同2台400A整柜,1台200A整柜;2016-12-13合同4台100A模块(模块有通用的现货)。货款共计:656000.00元,扣除5%的质保金,应付货款为623200.00元。由于是发8台大柜,外加4个模块,14日中午到**街上找合适的大车,谈好价格差不多是1700,最后结给司机是1900(多出的是走错路多付的),(当天公司负责叫车的***不在公司,最后由我个人去街上找的车),下午2点半左右装车随车出发前往杭州送货和收取货款。路上快到**的时候由于接电话导致导航没看清多走了将近40公里,(电话是**电气打来询问车子到哪里了),司机提出超出约定里程要多算点钱,下午6点多到杭州**电气厂内,卸完货在**电气厂内吃了工作餐。随后到**电气总经理办公室办理货款事宜,当时在场的有**电气老板和老板娘、他们会计、我和送货司机。当时**老板娘(***)以发票未随货为由,拒绝付货款,我方提出,如拒绝付款,需将货物拉回,开好票后再送过来,由于需要交货**老板娘不同意,僵持之中,老板(杨)还劝说老板娘货款付给我公司,期间他们老板娘言语是相当难听,我的态度是不付款就不走,之后**老板娘打电话给我公司**,说明情况、沟通后,**老板娘答应15号付款,关照发票回去后要开出来,由于要等15号的货款,送货司机单独返回江阴,我由**老板娘带着住到杭州**天林尚高酒店(酒店房价200多超出公司标准,开票时按公司标准开的票,由于第二天约定在这碰面,也就没有另外找其他宾馆),第二天早上9点左右,**老板娘和他们公司会计带着一张60万承兑在酒店门口付了给我(她们没有下车,坐在副驾驶的司机给我的承兑),开了收据给他们公司,随后坐11点左右的高铁返回了江阴”。
5、清科公司自行制作的《杭州**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统计单》对合同编号、品名、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发货日期、实际发货数量、开票日期、开票金额、付款日期、付款方式、付款金额等相关科目均一一载明,本院要求**公司对清科公司提供的《杭州**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统计单》进行核实,如有异议,将核实结果于2020年8月13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未将核实结果提交本院。根据清科公司提供的其自行制作的统计单显示,清科公司的供货金额为4020500元、已开增值税发票金额为3781150元、收到货款金额3796150元。
该份统计表所载明的已开增值税发票的金额3781150与清科公司提供的36份增值税发票所载明的金额是一致的;清科公司自认收到**公司的付款金额3796150元与**公司**的付款金额是一致的。
6、**公司提供的其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清科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的录音整理资料的内容如下:
李:我们是家族企业,管的比较混乱,没有你们这么正规,我们俩口子呢,他以为我管,我以为他管,我们的账面上看了,我们是不欠你钱的,你们账面给我看看,因为你们后来邮寄给我的合同都是没有我们**的。你们的对账单只是单方面的,只要事实存在的,我们都会给你的。如果该付你的,我都会付你的。该回给我的,也应该给我的。至于你们发的函我也没收到。
吴:至于我们发的函你们收到没有,我不知道。
吴:对于有没有质保金没关系,我们说归说没关系,只要我们都能拿的出合同就不要争了。
李:行,只要你拿的出我**、签约的合同我也认了。
吴:行,没有问题。
李:是不是。
吴:可以的。
李:不是你这么立的合同就是合同,需要双方**的合同才是生效的合同。
吴:这个我知道的。
李:需要双方共同签字。
吴:那是,那是。没错的。
李:我们从16年开始用了你的货至17年的时候有那么几次坏。让你们过来修,你们也没过来。到了18年3份的时候又跟你们的傅什么。
李:***。
吴:***是吧。
李:嗯。
李:然后开始的时候说呢来修,后来呢说没空过来。我们说自己问你们买配件,我们自己修。
李:发票总金额是对的,我们坐下来要对的是,你们给我送了多少货,合同签了,你们有没有把这货送我公司,因为我公司有很多是租出去的厂房,人员比较杂。
吴:我已经准备好了,也不会做这个事情。
李:我希望我们对一下。如果我欠你们的,我付给你。如果是我多付给你的。你退还给我。
吴:这个没问题。
李:所以我说的你应该把合同、发票、送货单对应起来。是不是我们已经收到了。
吴:是的,这个我肯定可以保证的。我不保证,我就在这里胡说八道了。我们有出库单的。
李:不是,我说的是你们的送货单,有我们签字的。不是你们的出库单出库了,没有出库到我们公司呢。你说对不对。
吴:是的,这个没问题。
李:我是一定要有我们签字的送货单,不能说出库单就是我收到的货,这说不过去。
吴:你说的没错。我刚讲的是,如果我们这个都没有的话,我们来起诉实在是没道理。这个我肯定有,没有任何问题。
7、**公司提供的其公司**与清科公司***自2018年9月19日-9月20日的聊天记录内容如下:
李:输入多少伏,输出多少伏,功率几瓦。
傅:输入220输出15V功率就不知道了,但不大。
李:15W够不够?一个100A的模块用几个,控制板和驱动板卖我点。以上的东西我都要。什么情况。
傅:直流电压采样出问题了
李:能修不
傅:里面有电位器老化了,你自己修估计难
李:三相IGBT都是红色,是电源问题吗?
傅:应该是。
李:你来吧,我招待你哦。
傅:这个也可能使互感器那线有松动,你查下吧,新电源没那么容易坏。
李:哦。老的15V电源发我个照片和尺寸。电流多大、尺寸多少。输入多少伏,输出多少伏,功率几瓦。
8、根据**公司提供的案外人杭州**党湾靖吴设备**部于2018年10月30日出具的收款收据显示,2018年8月至2018年10月发生的谐波模块**费为24500元。
9、根据**公司提供的《杭州**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用户服务单》显示,在2018年8月至2018年11月期间,由案外人对相关产品进行**。
10、**公司提供的由案外人绍兴宏强印染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出具的《设备问题函》载明:“杭州**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贵公司与2016年12月18日为我司安装的型号:LY-APF380-250A及LY-APF380-400A共5台谐波治理设备,使用至今基本没有正常使用过,设备频繁报通讯或者模块故障,而且整个配电房热量也急剧上升,多次与贵公司技术人员磋商、**等,都未能解决设备经常故障的问题,即使下降设备使用功率也不能解除设备通讯故障及模块电源故障的问题。为此特向贵司发函告知:该谐波治理设备需贵司技术及时更新或者退货处理”。
11、本案本诉部分审理过程中,清科公司向**公司提问的问题及**公司的回答如下:
清科公司:关于2017年2月15日的合同中约定是31台,实际供货是27台,这个数字是否正确?
**公司:数字是正确的。
清科公司:2017年4月7日的合同双方约定13台,实际供货3台,这个数字是否正确?
**公司:数字是正确的。
清科公司:2017年2月15日前所有合同是否都是按照95%付款的?
**公司:这个问题需要庭后核实,核实结果一周后告知法庭。
清科公司:2017年2月15日的合同一共24台,是否按照100%付款?
**公司:这个需要庭后核实,核实结果一周后告知法庭。
**公司向清科公司提问的问题及清科公司的回答如下:
**公司:按照原告所说及与被告方沟通确认,原告向被告发货的所有的送货单都俱全,上有被告方的签字及**?
清科公司:没有说过。我们的所有发货单只有被告方的签收,没有**。同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
**公司:是否有被告方公司员工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清科公司:有一部分有被告方公司员工签字,有一部分是快递公司的回单,还有的回单是我们送货的,这个回去落实,庭后提供。
12、本案反诉部分审理过程中,清科公司向**公司提问的问题及**公司的回答如下:
清科公司:反诉原告,出现了这么多产品质量问题,你们有无证据证明多次向反诉被告提出,有没有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
**公司:我方通过电话的形式多次向反诉被告提出过产品质量问题,后因反诉被告置之不理,导致反诉原告自己进行**,且更换供应商。
清科公司:刚才反诉原告代理人关于质量问题电话多次通知反诉被告,要求出具电话记录及电话内容,关于质量问题的函件,是如何向反诉被告送达的。
**公司:这个当时是通过打电话的形式告知了反诉被告,今天向法庭出示了函告的原件。
清科公司:根据反诉原告提供的计算方式的证据,显示未发货的部分在2016年12月14日金额就高达38.5万元,金额这么大,对方称多次向反诉被告催款,请问反诉原告,多次催讨的证据有没有。是以什么形式催款。
**公司:这个催款也是通过打电话的形式及到反诉被告厂里的形式向反诉被告提出要求对账,但反诉被告没有理会。
清科公司:有无催款的电话记录和电话内容。
**公司:时间太长,无法调取。
上述事实,由合同、合同明细、增值税发票、录音、录音整理资料、承兑汇票、收据、交易台账、聊天记录、业务服务单、函件及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买卖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时间支付价款。
一、对清科公司向**公司所供货物数额的认定。
①根据清科公司提供的14份《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其中有部分加盖了双方的印章,有部分合同未加盖**公司的印章。
根据本案本诉部分清科公司向**公司提供的问题及**公司的回答看,部分合同虽未加盖**公司的印章,但事实上清科公司仍依照合同的约定向**公司交付了合同约定的部分标的物,同时向**公司开具了相对应的增值税发票。譬如,清科公司提供的2017年2月15日(1、产品名称:有源滤波模块;型号规格:QD-APF-380V/100A/4L;数量:27台;单价:15000元/台。2、产品名称:有源滤波模块;型号规格:QD-APF-380V/50A/4L;数量:4台;单价:9500元/台。)、2017年4月7日(1、产品名称:有源滤波模块;型号规格:QD-APF-380V/100A/4L;数量:13台;单价:15000元/台)的《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均未加盖**公司的印章,审理中,**公司亦认可收到了清科公司交付的该二份合同项下的部分货物,由此可见,双方在发生买卖业务过程中对所涉及的合同并非均加盖双方印章的。
②**公司称,双方自2016年起发生长期业务往来,双方发生往来总金额为3485925元,其公司向清科公司汇款3796150元,后其公司多次要求清科公司返还310225元,但清科公司置之不理。该抗辩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a、双方于2016年度签订的12份《工矿产品买卖合同》第八条均约定:“需方预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供方开具税率为17%收款额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方到供方工厂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5%供方发货;余下合同总金额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到期后10天内一次性付清”;2017年度签订的2份《工矿产品买卖合同》第八条均约定:“需方预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支付合同总金额的70%供方发货;供方开具税率为17%收款额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合同不设质保金”。按照常理,**公司在付款时亦会参照对应的合同进行付款,并不会将质保金预先支付给清科公司。
b、从清科公司提供的其公司***与**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的通话录音及录音整理资料的内容看,清科公司***与**公司**整个交流过程中,**公司从未提出其公司所付货款已经超过清科公司所供货物金额事宜,更未主张要求清科公司返还货款。
c、从**公司提供的其公司**与清科公司***自2018年9月19日至2018年9月20日聊天记录的内容看,**公司亦未主张要求清科公司返还货款事宜。
d、**公司称其公司多支付清科公司货款310225元,并多次要求清科公司返还,而清科公司置之不理,但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按照常理,如**公司所述属实的话,**公司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其权利。
③从清科公司向**公司开具的3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明的内容看,该3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明的货物名称、单价均与清科公司提供的14份《工矿产品买卖合同》相对应。该3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金额为3781150元,其中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金额为合同标的的95%(并未将合同约定的质保金5%计算在内),另外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合同约定全额开具。
④根据清科公司开具给**公司的3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明的产品名称、数量结合《工矿产品买卖合同》所载明的单价,累计金额为3960500元(含质保金)。
⑤清科公司认为其公司向**公司交付了价值4020500元的货物,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⑥**公司提供的其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清科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的录音及录音整理笔录中,**公司对清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金额予以确认。
⑦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清科公司提供的本案所涉的3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双方真实的业务往来。
综上,综合考量本案14份《工矿产品买卖合同》、3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双方在法庭上的**,本院认定清科公司向**公司所供货物数额为3960500元。
二、关于清科公司向**公司所交付的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双方所签订的《工矿产品买卖合同》第五条均约定:“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按技术协议验收。1、需方应依供方送货单的数量和包装完整性进行收货,如发现货物在数量、外观、包装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需方应在送货单上注明或于收到货3天内书面通知供方,否则视为需方对设备无异议。2、设备送达后2个月内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验收合格”。**公司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清科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故对**公司要求清科公司接受退货,并返还货款1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对**公司应给付清科公司货款数额的认定。
①关于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定清科公司向**公司交付了价值3960500元的产品,在这里不再阐述。
②双方所签订的《工矿产品买卖合同》第二条约定:“产品质保期为设备投运后12个月,或设备到货后18个月,以先到达日期为准”。2016年的12份《工矿产品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结算方式及期限:需方预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供方开具税率为17%收款额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方到供方工厂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5%供方发货;余下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到期后10天一次性付清”;2017年的2份《工矿产品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结算方式及期限:需方预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支付合同总金额的70%供方发货;供方开具税率为17%收款额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合同不设质保金”。
③从清科公司开具给**公司的3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看,最后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为2017年3月20日,故本案所涉的货款或质保金的付款期限均已经届满。
④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公司已支付货款3796150元,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公司应支付清科公司货款16435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杭州**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苏清科电气有限公司货款164350元。
二、驳回江苏清科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杭州**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6220元(江苏清科电气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清科电气有限公司负担1560元;由杭州**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466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苏清科电气有限公司。
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80元、保全费2920元(杭州**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杭州**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