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1民初12612号之四
申请人:杭州林叶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91708189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新梅村。
法定代表人:***,杭州林叶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清科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MBHKK66),住所地江阴市***云顾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江苏清科电气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杭州林叶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清科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杭州林叶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清科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林叶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清科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民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