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谛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南充鑫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黔江区军粮供应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4民初7166号
原告:***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玉带中路一段**新华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07885441XU。
法定代表人:吴凤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臻,重庆朝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黔江区军粮供应站,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南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62658466B。
法定代表人:喻祖鹏,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金,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茂,该站副总经理。
第三人:重庆谛威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重庆世界贸易中心大厦)****房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4792082M。
法定代表人:王家祥。
原告***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黔江区军粮供应站及第三人重庆谛威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被告重庆市黔江区军粮供应站及第三人重庆谛威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身权利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远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东
书 记 员 张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