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亿正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民终52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仕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现羁押在洛阳市看守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正恒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河南省大学科技园(东区)18号楼B座5层501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厂,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正恒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21)豫0303民初24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的损失无法确定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但***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一审驳回***诉请无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其继续审理此案。河南正恒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答辩称,根据审判先刑后民的基本原则,一审裁定合理合法,应当驳回***的上诉请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首次住院治疗造成的各项损失123979.82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现该刑事案件仍在审查起诉阶段。原告的损失在***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处理之前,损失数额无法具体确定,故***本次起诉,暂时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本院认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诉讼目的、诉讼原则、责任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等方面存在本质差异,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性质也不同,先刑后民并非审理案件的基本原则。本案中,***诉请的民事权益并不以刑事案件的处理为必要前提条件,刑事案件的判决对本案民事案件的处理没有决定性的影响作用,且本案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所规定的内容,故一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应当予以纠正。综上,原审法院应当对***的起诉进行审理。原审裁定驳回***起诉不当,***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21)豫0303民初246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书记员侯少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