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执15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1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执行人上海金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被执行人***,男,195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上述当事人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6民初12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778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董永强、审判员卫亚东、葛少锋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上海金岭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87元。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2022年3月10日止。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未申请,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作出了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的决定。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16民初12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永强
审判员  葛少锋
审判员  卫亚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寿飞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