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岭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延亿贸易中心与上海金岭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4294号之三
原告:上海延亿贸易中心,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金碧路1998弄3号。
投资人:宋忠延。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炎辉,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全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堡镇南路58号38幢1楼114-9室(上海堡镇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赵安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柏,四川泰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岭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万枫公路9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狄玉增。
原告上海延亿贸易中心诉被告上海全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金岭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延亿贸易中心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延亿贸易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3,192.90元,财产保全费1,993.19元,均由原告上海延亿贸易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杨 超
人民陪审员 雍 伟
人民陪审员 任侠飞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顾臻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