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岭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延亿贸易中心与上海金岭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4294号之二
原告:上海延亿贸易中心,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金碧路1998弄3号。
投资人:宋忠延。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炎辉,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全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堡镇南路58号38幢1楼114-9室(上海堡镇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赵安全,该公司经理。
被告:上海金岭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万枫公路9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狄玉增。
原告上海延亿贸易中心诉被告上海全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金岭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 超
人民陪审员 雍 伟
人民陪审员 任侠飞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顾臻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