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岭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延亿贸易中心与上海金岭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4294号之一
原告:上海延亿贸易中心,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金碧路1998弄3号。
投资人:宋忠延。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炎辉,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全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堡镇南路58号38幢1楼114-9室(上海堡镇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赵安全,该公司经理。
被告:上海金岭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万枫公路9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狄玉增。
原告上海延亿贸易中心诉被告上海全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金岭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出现大规模疫情和防疫需要,致该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杨 超
人民陪审员 雍 伟
人民陪审员 任侠飞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顾臻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第(六)项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第(六)项中止或终结诉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条第一款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